儿童发展共同储蓄(修订)条例 2011 S 226/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2262011 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26 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8A 章) 2011 年儿童发展储蓄(修订)条例 为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7 和 20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1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修订)条例,并将于 2011 年 5 月 1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Rg 2)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修订 (a) 在儿童保育中心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儿童发展账户是指根据任何儿童条例发展账户为会员开立和维持的银行账户2011 年 5 月 1 日之前对会员开放;包括 4(3),儿童发展信贷是指政府不时为儿童的发展提供的现金补助; (b) 在临床实验室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该法案第 3(1)(a) 节中提到的以下定义 cosavings cosavings 安排;安排是指 S 2262011 2 共同储蓄成员是指有资格获得共同储蓄安排的成员; (c) 删去 Scheme 定义中的 Children 一词,代之以 Child。修订第 4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4 条,删除第 (3) 款并代以以下第 (3) 款董事,为有关成员开立和维持一个儿童发展账户 (a),该账户应记入 (i) 在共同储蓄成员的情况下,根据第 6 条由该成员的任何父母或代表该成员提供的任何共同投资金额(1); (ii) 就共同储蓄成员而言,政府根据第 6(2) 条提供的任何共同支付款项; (iii) 根据第 6A(1) 条由该成员的任何父母或代表该成员的任何父母缴纳的任何其他款项; (iv) 如果成员的父母已获得解除或撤销其婚姻或司法分居的判决,则法院根据离婚、无效或司法分居程序在父母之间分割的任何婚姻财产,并下令转入会员儿童发展账户; (v) 会员有资格获得的任何儿童发展积分; (vi) 管理代理应按管理代理可能确定的年利率和间隔支付的利息,对会员儿童发展账户的贷记金额进行支付; (b) 其中应满足第 9 条授权的所有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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