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条例 4 的修订 4 条例 5 的修订 5 条例 6 的修订 6 条例 7 的修订 7 条例 8 的修订8 第 9 条修正案 9 新附表第 S 256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2010 年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5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0 年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修订)条例于 2010 年 5 月 5 日投入使用。 第 2 条的修订 2. 建筑条例第 2 条2008 年控制(环境可持续性)条例(G.N.第S 1992008号)(本条例中简称主条例)修改为在现有建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绿色标志认证是指根据BCA批准的新建筑绿色标志认证标准的认证建筑控制专员,由建筑和建筑管理局颁发;。修订第 4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4 条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为本条例的目的,本条例适用的任何建筑工程的最低要求在符合第 (2)、(3) 和 (4) 款的规定下,应符合以下 (a) 如果建筑工程涉及 (c) 项未提及的住宅建筑,则绿色标志得分为 50 分,根据与守则; (b) 如果建筑工程与 (c) 项未提及的非住宅建筑相关,则根据《守则》计算的绿色标志分数为 50 分; (c) 如果建筑工程与根据政府土地销售计划在 2010 年 5 月 5 日或之后出售的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有关,并且该建筑物全部或部分位于附表第一栏所述的区域建筑物内,则相关的绿色标志认证附表第二栏所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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