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422014 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42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2014 年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修订)条例》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1. 本规例可引述为 2014 年建筑管制(环境可持续性)(修订)条例,并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修订条例 2 2 of 2. 条例 2008 年建筑管制(环境可持续性)条例 (GN第 S 1992008 号)(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的修订 (a) 在现有建筑物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政府土地销售计划是指国有土地由或代表政府促进发展并通过公众遴选程序; (b) 删除住宅建筑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国有土地,其含义与《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法》(第 301 章)第 2 条的含义相同)。 S 5422014 2 对第 4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条例第 4 条进行修正 (a),删除第 (1)(a) 和 (b) 款中的 (c) 或 (d) 项,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c)、(d) 或 (e) 项的文字; (b) 删除第(1)(c)款末尾的单词; (c) 删除第 (1) 款 (d) 项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 ;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e) 分段,其中建筑工程与根据政府土地销售计划在 2014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出售的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有关,并且该建筑物全部或部分位于第一个描述的区域内附表 3 栏 附表 3 第 2 栏中指明的相关绿色标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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