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132016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13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建筑控制(现有建筑的环境可持续性措施)(修订)条例 2016 年国家发展部长行使建筑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了控制法,遵循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是《2016 年建筑控制(环境(修订)可持续性措施条例》,于 2017 年 1 月 2 日生效。适用于现有建筑物)条例 2 的修订 2. 条例(现有建筑物的环境可持续性措施)条例 2013 (GN No. S 3832013)修改了2(a)的建筑控制,删除了酒店和办公楼的定义; (b) 通过删除零售建筑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宗教建筑是指根据《规划法》(第 232 章)批准用作公共礼拜场所或进行宗教研究、教学或会谈的建筑物;服务式公寓是指由非分层细分公寓组成的住宅建筑,S 3132016 2 (a) 为游客或游客提供独立住宿; (b) 由建筑物的东主或经理或其代表定期清洁。条例 3 的删除和替换 3. 条例(现有建筑物的环境可持续性措施)条例 2013 被删除,以下条例取代了 3 规定建筑物的建筑控制 3。...
建筑控制(现有建筑物的环境可持续性措施)(修订)条例 2016 S 313/2016pdf预览版建筑控制(现有建筑物的环境可持续性措施)(修订)条例 2016 S 313/201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