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商船(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4 未交付的处罚 5 费用 附表费用第 S 570 号商户2008 年航运(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赔偿)法案(2008 年第 24 号法案) 2008 年商船(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 行使商船第 29 条赋予的权力(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Act 2008,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8 年 11 月 4 日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商户 S 2008 年 hipping(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将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该法案的定义第 13 节。 2. 在本条例中,证书是指署长根据证书的取消和交付签发的证书 3.(1) 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证书所发给的人不再是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船舶的船东,他须立即将该证明书交付处长,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明书须由处长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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