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船用油污染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5 费用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3 取消和交付证书 4 未交付的处罚 商船(民事责任和赔偿)燃油污染)法(第 179A 章,第 29 节)商船(燃油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性保险)条例 Rg 1 GN No. S 5702008 REVISED EDITION 2010 (31st March 2010)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8 年 11 月 21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商船(民事责任和赔偿)燃油污染)(强制保险)条例。该法第 13 条的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证书是指署长根据证书的取消和交付签发的证书 3.(1) 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证书所发给的人不再是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船舶的船东,他须立即将该证明书交付处长,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明书须由处长取消。 (2)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确定签发证书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无效或可能被视为无效,则该证书可以被视为无效。由署长取消,如被取消,须按要求由获发给的人立即送交署长。...
商船(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及赔偿)(强制保险)规例pdf预览版商船(燃油污染民事责任及赔偿)(强制保险)规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