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 180,Rg 1 2000 版。页。 1 商船(油污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 商船(油污民事责任和赔偿)法(第 180 章第 32 节) 商船(油污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 ) 规则 规则的安排 规则 1. 2. 3. 4. 5. 引证定义 费用 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未交付的处罚 附表 1998 年 9 月 18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商船(民事(强制责任和油污赔偿)保险)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证书是指署长根据法案第 14 条颁发的证书。引证费 3. 附表第二栏指明的费用,须就附表第一栏指明的事宜向署长缴付。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4.(1)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证书的签发人不再是 31.1.2000 Merchant Shipping (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油污)(强制保险)条例 p. 2 2000 年编。帽。 180, Rg 1 与证书有关的船舶,他须立即将证书交给处长,在这种情况下,证书须由处长取消。 (2)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确定签发证书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无效或可能被视为无效,则该证书可以被视为无效。由署长取消,如被取消,须按要求由获发给的人立即送交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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