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06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修订条例 2 3 修订附表第 S 7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78 章) 289) 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金融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06新加坡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06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法规,并将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生效。 修订2. 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2 条(Ca 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 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 Regulations (Rg 13) 由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修订 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删除了商品的定义并用以下定义替换了与衍生产品有关的商品,指 (a) 金融工具; (b) 黄金、运费、任何类别的石油或任何其他实物商品;修订附表三 3.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附表三的修订 (a) 删除了上述第 3(32) 段子标题中的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产品将在交易所交易的保证金产品或更新为清算设施的词语替换; (b) 删除第 3(32) 段 (a) 项末尾的词或词,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ab) 项,任何被更新(无论如何描述)到清算设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或用于清算和结算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任何其他设施,并须遵守保证金要求;要么; (c) 删除第 4(71) 段第 3 行中的实物商品衍生品,代之以商品衍生品(黄金衍生品或金融工具除外); (d) 删除第 4(71) 段最后一行中的“物理”一词; (e) 删除第 4(74) 段中的“物理”一词; (f) 删除第 4(75) 段中出现的“物理”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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