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控制(建筑工地噪音控制)(修订)条例 2007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3 3 删除和替换条例 4 和 5 4 删除和替换第 1 和第 2 附表S 145 环境污染控制法(第 94A 章) 环境污染控制(施工现场噪音控制)(修订)条例 2007 国家环境局行使《环境污染控制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7 年环境污染控制(建筑工地噪声控制)(修订)条例,并应纳入2007 年 10 月 1 日开始运行。 条例 3 的修订 2. 环境污染条例 3控制(新加坡法规中的噪音控制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辅助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建筑工地)条例(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段落( 1) 和 (2) 并代以下列段落 (1) 任何建筑工地的拥有人或占用人须确保在任何建筑工程的情况下,其建筑工地发出的噪音水平不超过 (a) (b)在 2007 年 10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附表 1 所列的最高容许噪音水平;就 2007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建筑工程而言,附表 2 中列出的最大允许噪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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