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842011 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84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 94A 章) 环境保护和管理(施工现场噪声控制)(修订)条例 2011 国家环境局行使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 77 条赋予的权力,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用为 2011 年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筑工地噪声控制)(修订)法规,并应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2 条 2. 《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筑工地噪声控制)条例》(Rg 2)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条例)被删除并以下列法规代替定义 2. 在这些法规中,除非上下文 o因此,要求建筑工地是指在其上或正在进行以下描述的工程的任何处所 (a) 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的竖立、建造、改建、修理或维护; (b) 与工程的建造、检查、维修或拆除有关的任何道路或邻近土地下的破碎、开口或钻孔; S 4842011 2 (c) 打桩、拆除或疏浚工程; (d) 任何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工地定义中列出的任何描述的工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工程,包括为此类工程的目的从起重机或车辆上装载或卸载材料;公共假期与《假期法》(Cap....
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筑地盘的噪音控制)(修订)条例 2011 S 484/2011pdf预览版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筑地盘的噪音控制)(修订)条例 2011 S 484/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