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经理)(修订)条例 2007 S 15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经理)(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条例 3 的修订 4 条例 7 的修订 5 条例 8 的修订 6 过渡性规定第 S 154 号消防安全法案(第 109A 章)《2007 年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修订)条例》为行使《消防安全法》第 61(1)(a)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开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7 年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经理)(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7 年 4 月 13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7 年 4 月 13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2. 修订《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条例》(Rg 3)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 (a)就任何指明处所而言,在紧接消防守则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防止纵火计划,指载有须在指明处所内采取的防止纵火及该等情况的预防措施的资料的计划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威胁; (b) 在消防指挥中心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消防应急计划与《消防安全(消防应急计划)条例》(Rg 4)第 2 条的含义相同;消防安全委员会指根据《消防安全(火灾应急计划)条例》第 3(c) 条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c) 删除指定处所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桌面练习 指消防安全委员会就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的规划练习(a) (b) 作为纵火预防计划标的的处所;或部长根据该法第 21(1) 条指定的属于火灾应急计划主题的场所或场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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