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S 437/2007 号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资中心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 2007 年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第 2 号条例修正案第 S 437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 2007 年批准的财政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G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7 年所得税(获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第 2 条对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Rg 18)进行了修订(a),删除了定义的(k)段(iv)小段末尾的逗号符合条件的活动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段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8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l) 交易或投资于任何单位信托的单位,其中单位信托的经理完全从事(a)至(h)或(k)段所列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b) 在符合条件的活动定义中所用资金的字样之后,立即插入经批准的财务和财资中心字样; (c) 删除合格服务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单位和单位信托具有与该法案第 10B 条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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