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令 目录 A. 组织 B. 成员代表 C. 高级官员 D. 在委员会任职或代表组织执行任务的人员 E. 其他官员该组织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7 日 F. GENERAL 12 13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 节)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 CIVIL AVIATION ORGANISATION) ORDER1 1 Note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 1966 年 3 月 18 日接替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O 4 GN第 S 430194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49 年 9 月 23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令。 A. 组织 2. 根据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43 条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本命令中简称为组织)是共和国政府所属的组织新加坡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是成员。 3. 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明确放弃其豁免权,否则本组织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免于诉讼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7 日2022 年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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