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生效 2 修订第 3 条 3 修订第 4 条第 S 544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 2005 年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5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修订)条例并于 2005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3 条的修订 2. 对《建筑控制(可建造设计)条例》(Rg 8)第 3 条进行修订,删除第(2)款,代以以下第(2)款。不适用于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或增建的建筑工程(无论是在现有建筑物内还是在现有建筑物外进行) ding) 除非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8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a) (b) 对于在 200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规划许可申请的建筑工程,但2004 年 1 月 1 日前,建筑工程涉及增加现有建筑总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或以上;就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至2005年9月1日之前提交规划许可申请的建筑工程而言,该建筑工程涉及将现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增加2,000平方米或以上; (c) 对于在 2005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规划许可申请的建筑工程 (i) 将重建的现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ii) 建筑工程将导致现有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增加; (iii) 第 (i) 和 (ii) 项的总和为 2,000 平方米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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