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条例 2004 S 602/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负责评估索赔的机构 4 女性雇员的索赔 5 雇主的索赔 6 自雇女性的索赔 7 获取信息的权力8 争议 9 撤销和过渡性规定 第 S 602 号儿童发展合作法案(第 38A 章)2004 年儿童发展合作(带薪产假和领养假)条例 行使新加坡儿童发展公司法规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在线发布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的辅助立法补充文件中,PDF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创建日期 储蓄法案,负责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的贸易和工业部高级国务部长 Vivian Balakrishnan 博士特此做出下列法规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ns 可被称为 2004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条例,并将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人员是指任何被授权的人由董事或董事会;基期与《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委员会指第 3 条;主任中提到的个体经营报销委员会是指由部长为本条例的目的任命的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主任;假期与《就业法》(第 42 章)第 42 条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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