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4 S 547/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4 年目录 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 法定机构 科目 No. S 547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教育部长)通知 2004 年教育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1)款,总理已指示尚达曼先生自2004 年 8 月 12 日,负责管理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并任命他为教育部长。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职责)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职责)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4 年 9 月 1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教育)2003 年通知(GN 编号 S 3742003)已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独立学校。东南亚研究所。新加坡技术教育学院。初级学院。南洋理工学院。南洋理工大学。国家教育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义安理工学院。共和理工学院。新加坡理工学院。新加坡科学中心。淡马锡理工学院。通识教育 高等教育。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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