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科目 No. S 374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教育部长)通知 2003 年教育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总理已指示新加坡高级部长尚达曼先生国家应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对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负责。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3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职责)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职责)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3 年 7 月 31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教育) 2001 年通知 (GN No. S 6362001) 被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独立学校。初级学院。国家教育学院。新加坡科学中心。新加坡理工学院。义安理工学院。淡马锡理工学院。南洋理工学院。共和理工学院。新加坡技术教育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东南亚研究所。科目 小学、中学和大学预科。通识教育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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