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S 319/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6 年目录 颁布公式 2 引用 3 取消 附表 部门 法定机构 科目 No. S 319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教育部长)通知 2006 年教育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1)款,总理已指示尚达曼先生自2006 年 5 月 30 日,负责管理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并任命他为教育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教育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法规的责任)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6 年 6 月 9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教育) 2004 年通知 (GN No. S 5472004) 被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独立学校。东南亚研究所。新加坡技术教育学院。新加坡考试和评估委员会。科目 初级学院。南洋理工学院。义安理工学院。共和理工学院。新加坡理工学院。新加坡科学中心。淡马锡理工学院。学校教育 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特殊教育。中学后教育 大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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