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控制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 2004 S 492/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环境污染控制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 2004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第二附表修正案第 492 号环境污染控制法(第 94A 章)环境污染控制法(第二附表修正案)命令的目录为行使《环境污染控制法》第 76(1)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环境污染控制法》(第二附表修正案) ) 2004 年法令,并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生效。 2. 《环境污染控制法》附表二的第一部分是 (a) 在紧接氯酸铵项下插入附表二修正案,在新加坡项下进行修正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8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硝酸铵硝酸铵含量低于 60%(重量)的水溶液。 (b) 在以下项目的紧接下方插入以青石棉、铁石棉、温石棉和闪石形式的石棉以及含有这些形式的石棉的产品,以下项目 硝酸钡制剂溶液,其中含有小于 10%(重量)的硝酸钡.和 (c) 通过在紧接在日耳曼项下方插入以下项硝酸胍。 (d) 在氢氧化钾项的正下方插入以下项硝酸钾 亚硝酸钾和含有少于 5%(重量)硝酸钾或硝酸钾和硝酸钠的混合物的制剂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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