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充值)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3 申请 1 引用和开始 4 会员对医疗储蓄账户进行充值等 5 会员或会员对医疗储蓄账户进行充值等配偶维持最低金额的一倍半 6 医疗储蓄账户的充值方式等 7 豁免 8 申请董事会批准第 S 652 号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的充值) 2003 年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15(6) 和 77(1) 条赋予的权力,教育部国务部长黄永亨博士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引用和开始 1。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3 年中央公积金(补充医疗储蓄账户)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最低存款条例是指中央公积金(经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2);就任何人而言,有关金额指 (a) 如果他是退休公职人员,有权根据首相办公室公共服务部管理的病房费用共付额计划获得医疗福利,则为 1,250; (b) 如果他有权根据任何其他计划获得医疗福利,而卫生部长认为该计划提供的医疗福利等同于 (a) 段所述的病房费用共付计划下的医疗福利,1,250; (c)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2,500;退休帐户具有最低金额条例中赋予该表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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