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10 号)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447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10 号)令 2003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保护区(第 10 号) 2003 年命令,并于 2003 年 9 月 19 日开始实施。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值班的获授权人员的准许进入该处所他的前提。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9 月 1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G6 陆军总参谋长(训练)NEO TIEW 大楼。 730T、731A 及 732K 地段的所有面积的第 1572A 地段,以及 Mukim 12 号建筑物的上述 NEO TIEW 部分,面积约 19,982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从上述 NEO TIEW BUILDINGS 的一个点开始,是 4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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