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3 S 310/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场所宣布为受保护的地方 附表第 S 310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3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保护区(第 5 号)令》和应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赛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时间表 第一纵队管理局 第二纵队受保护地指挥官,第 8 新加坡装甲旅吉洪营。包括在 Mukim No. 9 的地段 143P 和 99914N 以及地段 339N、144T、516K、99919W、99926A 和 99998W 的一部分的所有面积,面积约为 195,844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从 39,592.041 米的点开始北和 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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