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中央公积金(批准的抵押人)通知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批准的抵押权人 3 取消附表第 S 639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批准的抵押贷款)通知 2002 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28 条中批准的抵押权人的定义所赋予的权力,人力部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称为 2002 年中央公积金(批准抵押人)通知,并应于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法案的批准抵押权人的目的。 2. 附表所列的抵押权人特此批准为新加坡法规的抵押权人 2002 年 12 月 17 日在线发布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取消取消。 3. 中央公积金(核准抵押人)通知 (N 3) 是附表第 2 段 1. 根据《银行法》(第 19 章)获得许可的任何银行。 2. 根据《金融公司法》(第 108 章)获得许可的任何金融公司。 3. 根据《保险法》(第 142 章)注册的任何直接保险公司。 4. 根据《财政部长(公司)法》(第 5 章。任何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 183)成立的财政部长。法案(第...
中央公积金(核准抵押)通知 2002 S 639/2002pdf预览版中央公积金(核准抵押)通知 2002 S 639/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