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保险(劳埃德计划)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存款的形式和使用 5 管理人的职责 6 豁免 3 根据计划编号 S 19 保险法(第 142 章)开展保险业务的条件 保险(劳埃德计划)条例 2002 为行使《保险法》第 35B 和 35L 条所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 本条例可引称为《保险(劳埃德计划)条例》 2002 年并将于 2002 年 1 月 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 月 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管理者指伦敦劳埃德(亚洲)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Lloyds 指在英国称为 Lloyds 并根据英国 1871 年 Lloyds 法案注册成立的承销商协会; Lloyds 会员是指获准成为 Lloyds 会员的承保会员的人,在上下文要求的情况下,包括任何不再是 Lloyds 会员的人以及任何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委员会、保荐人、执行人、清算人、经理、遗产代理人、监事或破产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依法有权或有义务管理有关成员或前任成员事务的人;相关存款是指劳埃德根据第 3(1)(b) 和 (c) 条规定必须存入和维持的存款。...
保险(劳合社计划)条例 2002 S 19/2002pdf预览版保险(劳合社计划)条例 2002 S 19/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