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劳合社计划)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保险(劳埃德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存款的形式和用途 5 管理人的职责 6 豁免立法历史 3 根据劳埃德计划保险法(第 142 章,第 35B 和 35L 节)开展保险业务的条件劳埃德计划)条例 Rg 8 GN第 S 19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保险(劳埃德计划)规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2 年 1 月 8 日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管理人指 Lloyds of London (Asia) Pte.有限公司; Lloyds 指在英国称为 Lloyds 并根据英国 1871 年 Lloyds 法案注册成立的承销商协会; Lloyds 会员是指获准成为 Lloyds 会员的承保会员的人,在上下文要求的情况下,包括任何不再是 Lloyds 会员的人以及任何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委员会、保荐人、执行人、清算人、经理、遗产代理人、监事或破产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依法有权或有义务管理有关成员或前任成员事务的人;相关存款是指劳埃德根据第 3(1)(b) 和 (c) 条规定必须存入和维持的存款。在劳埃德计划下经营保险业务的条件 3.(1) 劳埃德会员可以在新加坡经营一般类别的保险业务,如果 (a) 会员授权管理人代表会员接受在新加坡的通知和法律程序的送达与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或与之相关的,包括管理局向会员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指示; (b) Lloyds 为本条例的目的向管理局存入价值不少于 500,000 的存款; (c) Lloyds 不迟于每年 7 月 31 日向管理局存入和维持必要的额外存款(如有),以确保 (b) 项所述存款的总价值不低于劳合社会员在上一年度根据本条例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收到的新加坡保单保费的 5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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