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电信(船舶站操作员资格证书)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 2 定义 3 适任证书签发 4 保密声明 5 考试 6 费用 7 通用操作员资格证书 8 通用操作员证书持有人的权限9 受限制的操作员 适任证书 10 受限制的操作员持有人的授权 适任证书 11 遵守公约和重新生效 12 背书证明 13 疾病或残疾 14 适任证书的暂停 15 杂项罪行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2002 年 1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16 撤销 17 储蓄和过渡 第一附表 能力证书表格 第二附表费用编号 S 44 引文定义 电信法(第 323 章) 电信(能力证书) 2002 年船舶站运营商条例 为行使《电信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经国防部高级国务部长批准,负责信息、通信和艺术,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2 年电信(船舶电台操作员资格证书)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22 日起实施。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的适任证书指根据第 3 条签发的无线电通信适任证书;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是指 1992 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包括政府作为缔约方的所有修订或修改;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是指 1974 年 11 月 1 日在伦敦签署的国际公约及其附件规则,或随后的国际公约关乎政府作为缔约方的海上人命安全以及可能附于其上的每一项规例;无线电操作员指持有根据第 3 条颁发的适当证书或根据第 12 条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无线电规则是指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所附的无线电规则,包括政府批准或接受的所有修订或修改;船舶与《商船法》(Cap....
2002 S 44/2002 电信(船舶站操作员资格证书)条例pdf预览版2002 S 44/2002 电信(船舶站操作员资格证书)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