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适任证书)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适任证书)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适任证书的签发 4 保密声明 5 考试 6 费用 7 通用操作员证书 8 通用操作员的授权 证书持有人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 9 受限运营商证书 10 受限运营商授权 运营无线电通信服务的证书持有者 11 遵守公约和重新生效 12 认可证书 13 疾病或残疾 14 适任证书的暂停 15 储蓄和过渡性 FIRST SCHEDULE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出版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二附表 证书的审查、签发或重新生效费用 立法历史 新加坡电信管理局(第 323 章,第 131(1) 节) 无线电通信(船舶站运营能力证书) RATORS) 规则 Rg 2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7 月 1 日) 1999 年 7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资格证书)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适任证书是指根据第 3 条颁发的无线电通信适任证书;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是指 1992 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包括政府作为缔约方的所有修订或修改;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是指 1974 年 11 月 1 日在伦敦签署的国际公约,包括其所附的规则,或政府作为缔约方的后续有关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可附于其上的规例;无线电操作员是指持有根据 1999 年 7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颁发的适当证书的人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第 3 条或根据第 12 条认可的适当证书;无线电规则是指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所附的无线电规则,包括政府批准或接受的所有修订或修改;船舶与《商船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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