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能力证书)条例 199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适任证书颁发 4 保密声明 5 考试 6 费用 7 通用操作员证书 8 通用操作员授权证书持有人运营无线电通信服务 9 受限运营商 证书 10 受限运营商授权 运营无线电通信服务的证书持有者 11 遵守公约和重新生效 12 认可证书 13 疾病或残疾 14 暂停适任证书 15 储蓄和过渡性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1998 年 2 月 6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审查、签发或重新验证 S 63 号证书的费用 新加坡电信管理局(第 323 章)无线电通信(证书 O F 1998 年船舶站运营商的能力)条例 为行使《新加坡电信管理局法》第 131(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电信管理局经通信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8 年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适任证书)规则,并将于 1998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适任证书是指根据第3条发出的无线电通讯适任证书;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是指 1992 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公约,包括政府作为缔约方的所有修订或修改;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是指 1974 年 11 月 1 日在伦敦签署的国际公约,包括其所附的规则,或随后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政府是缔约方,并且每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2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法规,可作为附件;无线电操作员指持有根据第 3 条颁发的适当证书或根据第 12 条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无线电规则是指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所附的无线电规则,包括政府批准或接受的所有修订或修改;船舶与《商船法》(Cap....
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资格证书)条例 1998 S 63/1998pdf预览版无线电通信(船舶电台操作员资格证书)条例 1998 S 63/199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