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选举(海外选民登记)条例 2001 S 463/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议会选举(海外选民登记)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海外登记中心 3 在海外登记中心检查登记 4 申请登记为海外选民 5 申请方式 6 告知义务 7 处罚虚假申请 附表表格 议会选举法(第 218 章)议会选举(海外选举人登记)条例 申请成为海外选民第 S 463 号议会选举法(第 218 章)议会选举(海外选举人登记)条例 2001 年行使根据《议会选举法》第 102 条赋予的权力,总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9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议会选举ns(海外选民登记)条例 2001 年,并于 2001 年 9 月 26 日开始实施。 海外登记中心 2. 如果登记官根据该法第 10(4)条设立任何海外登记中心,他应发出通知:该事实及海外注册中心的地址,须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媒体上公布。在海外登记中心查阅选民登记册 3. 任何人如欲在海外登记中心查阅任何选民登记册,应向该海外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册的人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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