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边界噪声限制)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边界噪声限制 4 测量点和设备 5 校正系数 6 业主或占用者记录要求 7 处罚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第 S 208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1997 年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噪声界限)条例》 行使《新加坡环境公共卫生法规》第 114 条赋予的权力 于 4 月 25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1997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法案,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1997 年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边界噪声限制)法规,并将开始实施1997 年 5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影响的处所就受监控处所而言,指 (a) 由受监控处所的所有人或占用人以外的人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该处所与受监控处所位于同一工厂处所内。被监控的场所; (b) 被监控的处所所在的与工厂处所相邻的处所; (c) 不毗邻被监控处所所在的工厂处所的处所,如果任何介入处所上没有建筑物,或者介入处所不是商业、工厂、噪音敏感或住宅处所;或背景噪声级,就被监测处所的噪声级而言,是指在没有从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的情况下,在用于测量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级的同一测量点测得的噪声级;商业场所是指任何用于贸易、商业或商业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购物中心、金融机构和酒店,但不包括任何工厂场所;厂房是指用于任何工业或制造目的的任何厂房,包括任何维修或加工车间和仓库,但不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建筑工地噪音控制)条例》(Rg 14)所指的任何建筑工地);对噪音敏感的场所是指任何用于需要安静和安静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休闲区、自然公园、医院、养老院、教育机构、礼拜场所、图书馆和法院;被监控的场所是指工厂场所,或任何建筑物或部分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4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在工厂场所内,为了这些目的而对其排放的噪音水平进行监控法规;住宅处所指用于人类居住的任何处所。...
1997 S 208/1997 年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边界噪声限制)条例pdf预览版1997 S 208/1997 年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边界噪声限制)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