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处所边界噪音限制)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边界噪声限值)法规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边界噪声限值 4 测量点和设备 5 修正系数 6 业主或占用者记录要求 7 处罚第一附表 表 1 表 2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114 节)《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的边界噪声限制)条例》Rg 17 GN第 S 2081997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5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1998 ( ) 1997 年 5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环境公共卫生(工厂场所边界噪音限制)规例》 .引文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影响的处所就被监控处所而言是指 (a) 由被监控处所的所有人或占用人以外的人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即与受监控的场所位于同一工厂场所内; (b) 被监控的处所所在的与工厂处所相邻的处所; (c) 不毗邻被监控处所所在的工厂处所的处所,如果任何介入处所上没有建筑物,或者介入处所不是商业、工厂、噪音敏感或住宅处所;或背景噪声级,就被监测处所的噪声级而言,是指在没有从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的情况下,在用于测量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级的同一测量点测得的噪声级;商业场所是指任何用于贸易、商业或商业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购物中心、金融机构和酒店,但不包括任何工厂场所;厂房是指用于任何工业或制造目的的任何厂房,包括任何维修或加工车间和仓库,但不包括《环境公共卫生(建筑工地噪音控制)条例》(Rg 14)所指的任何建筑工地);对噪音敏感的场所是指任何用于需要安静和安静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休闲区、自然公园、医院、养老院、教育机构、礼拜场所、图书馆和法院;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5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被监测的场所是指工厂场所,或工厂场所内的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就本条例而言,被监测其排放的噪音水平;住宅处所指用于人类居住的任何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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