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所得税(新加坡挪威)(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8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第 S 242 号所得税法案(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挪威)(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1997 年 12 月 19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挪威王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4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加坡共和国和挪威王国之间的附表协议 第 1 条涵盖的人员 第 2 条涵盖的税收关于收入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所得税,已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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