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S 585/200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所得税(新加坡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令 2000 年目录制定公式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附表协议收入第 S 58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在该命令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作出,目的是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权宜之计是这些安排应有效,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该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于 2000 年 7 月 3 日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 (a)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丹麦王国政府达成;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但这些安排应具有效力。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希望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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