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劳工部长的职责)通知 1997 S 53/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劳工部长的职责) 1997 年通知 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附表 S 5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劳工部长的职责) ) 通知 1997 年劳工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指示李文扬博士自 1997 年 1 月 25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部门和主题的责任,并指定他为劳工部长。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劳工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法律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1997 年 2 月 14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劳工)1992 年通知(GN No. S 1992)被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工业仲裁法院。中央公积金局。新加坡劳工基金会。主题劳资关系。工会管理。雇佣条款和条件。国家工资指南。退休年龄管理。工业安全与健康。工伤赔偿。公共假期。冗余支付基金。就业服务。职业介绍所的监管。外国工人的工作许可证。劳动研究和统计。中央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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