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所得税(私人房地产公司股份的短期交易收益)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在某些情况下收购的股份的考虑 3 扣除费用 4 扣除某些不允许的费用 5 收购的时间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股份 6 通过生存权获得股份的时间 7 免征出售财产交易或开发公司股份的收益税 8 免征因婚姻诉讼而产生的股份出售收益税 No. S 371 INCOME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私人房地产公司股份短期交易的收益)条例 1997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7 年 8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行使第《所得税法》第 10G(9)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证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7 年所得税(私人不动产公司股份的短期交易收益)条例,并应视为已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生效。情况 2. 为计算任何人因处置相关公司的任何股份而产生的《法案》第 10G 条项下的任何收益或损失的数额,应适用以下规定:以生前赠与或无对价结算的方式,视为其以相等于该股份在紧接前一会计期末的净资产值的对价取得股份该等股份由他如此取得; (b) 股份是由他 (i) (ii) 在股份的任何其他共同拥有人死亡时通过生存权的运作作为尚存的共同拥有人而获得的;或作为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下的受益人,或作为根据任何成文法因无遗嘱人死亡而有权受益继承无遗嘱人遗产的人,股份应被视为已由他以相等于死者为股份支付的金额的代价取得。...
所得税(私人不动产公司股份短期交易收益)条例 1997 S 371/1997pdf预览版所得税(私人不动产公司股份短期交易收益)条例 1997 S 371/19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