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短期财产交易收益)条例 1997 S 37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所得税(短期财产交易收益)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第 I 部分有关除组屋单位以外的不动产的规定 2 本部分的应用 第 3 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的财产的考虑 4 将财产处置给联合5 现有联权承租人将财产出售给联权共有人 6 联权共有人将财产出售给唯一所有人 7 本部分的定义 第 II 部分与组屋组屋有关的规定 8 本部分的应用 9 购买由建屋局 10 承租人购买和出售公寓的时间安排 11 出售家庭内的公寓 12 通过增加承租人出售家庭内的公寓 13 通过扣除承租人的方式出售家庭内的公寓 14 豁免整体重建的公寓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1997 年 8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 15 豁免过渡性单位 16 单位合并 17 本部分的定义 第三部分 一般规定 18 本部分的应用 19 扣除费用 20 不允许扣除某些费用 21 以继承方式取得物业的时间 22 以继承方式取得物业的时间生存权 23 因婚姻诉讼产生的财产处置收益免税 第 S 37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短期财产交易收益)条例 1997 年行使第 10F(9) 条赋予的权力所得税法,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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