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私人不动产公司股份短期交易收益)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的股份的对价 3 扣除费用 4 不允许扣除某些费用 5 以继承方式取得股份的时间6 通过幸存权购买股份的时间 7 对出售财产交易或开发公司股份的收益免税 8 对因婚姻诉讼而产生的股份出售收益免税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134 节) 10G(9)) 所得税(私人房地产公司股份的短期交易收益)条例 Rg 31 GN第 S 3711997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1998 年(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5 月 15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所得税(短期交易收益)私人不动产公司股份)条例。对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的股份的对价 2. 为计算任何人因处置相关公司的任何股份而产生的《法案》第 10G 条项下的任何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应适用以下规定 (a)本人以生前赠与或结算方式无任何对价取得股份的,视为其以相等于该股份在会计期末的资产净值的对价取得股份在紧接该等股份被他如此收购之前,有关公司的股份; (b) 股份是由他 (i) (ii) 在股份的任何其他共同拥有人死亡时通过生存权的运作作为尚存的共同拥有人而获得的;或作为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下的受益人,或作为根据任何成文法因无遗嘱人死亡而有权受益继承无遗嘱人遗产的人,股份应被视为已由他以相等于死者为股份支付的金额的代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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