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7 修正案 No. S 478 规划法(第 232 章)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正案)规则 1997 年行使《规划法》第 36(1)(b)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订)规则和应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规则 7 的修订 2.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 (R 6) 的规则 7 通过在紧接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 (1A) 款进行修订1997 年 11 月 1 日或之后授予的根据该法第 10 条进行任何土地开发的书面许可或对书面许可的任何修订,根据该法第 32 条,个人应免除支付任何如果这种开发是为了在一块或多块土地上建造一个单独的住宅,并且(a)在申请新加坡法规在线时存在一个或多个住宅,则需要支付开发费 1997 年 10 月 2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根据该法案第 10 条进行的开发,并且此类现有房屋或房屋将被拆除; (b) 在 (a) 项提及的申请之前的任何时间已经存在一个或多个住宅。制作于 1997 年 10 月的第 2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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