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费用 - 豁免)(修订)规则 2019 S 603/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6032019 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03 号规划法(第 232 章)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订)规则 2019 年国家发展部长行使《规划法》第 40(1)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1. 这些规则是 2019 年规划(开发费用豁免)(修订)规则,于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R 6)的规则 2 由在特定目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法定机构是指根据任何公共法案成立的执行或履行公共职能的法人团体;新规则 6B 3. 对规划(开发费用豁免)规则进行了修订,在规则 6A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规则,对于州或法定机构已授予农业使用租赁、租赁或许可的土地 6B 的豁免。( 1) 在 2019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授权的任何土地开发 S 6032019 2 用于农业用途的任何人根据该法第 35 条免除支付任何开发费用的责任,如果该土地是适用租约的标的,则适用的租赁协议或适用的许可证。 (二)本规则中的农业用途包括将土地用作农业科技园区、水产养殖场(包括水族养鱼场)、苗圃、水培农场和农业研究或试验站;适用租约是指与国家或法定机构签订的关于农业用地的租约;适用许可证是指由土地税收官颁发的关于农业用地的临时占用许可证;与土地税收征管员就农业用地签订的适用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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