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ir Ris 市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S 236/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巴西立市议会(管理和服务费)章程 1997 年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管理和服务费 附表 No. S 236 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 巴西立市议会(管理和服务费) ) 1997 年章程 为行使《镇议会法》第 24(1) 条赋予的权力,巴西立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章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Pasir Ris (Conservancy and Service Charges) Bylaws 1997 并于 1997 年 5 月 9 日开始实施。 管理和服务费 2. (1) 房屋及发展局内任何住宅或商业物业的每个单位的业主或租户Pasir Ris 市应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向市议会支付附表中规定的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 (2) 附表第 1 至 8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就该等管理和服务费所涉及的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5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是应付账款。 (3) 附表第 9 至 14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不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对应支付此类管理和服务费的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并且除了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外,业主或租户还应承担并向镇议会支付因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的商品和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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