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滨尼市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S 449/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 S 4491997 于 1997 年 9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449 号城镇议会法(第 329A 章) 淡滨尼城镇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附例安排 附例 1. 2. 3. 4. 引证和启动 管理和服务费 商品和服务税 撤销 附表行使《镇议会法》第 24 (1) 条赋予的权力,淡滨尼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章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淡滨尼镇议会(保护和服务)收费) 1997 年附例,并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管理费和服务费 2. 任何住宅或商业物业中每个单位的每个所有者或租户,以及委员会任何市场或食品中心每个摊位的每个所有者或租户淡滨尼镇内应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向市议会支付附表中规定的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商品和服务税 3.(1) 附表第 1 至 7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对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 S 4491997 2就其须支付该等管理费及服务费。 (2) 附表第 8 至 12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不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对应支付此类管理和服务费的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以及除了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外,业主或租户还应承担并向镇议会支付因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的商品和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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