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裕尼镇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S 462/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阿裕尼市议会(管理和服务费)章程 目录 颁布一级方程式 引证和开始 2 管理和服务费 3 商品和服务税 4 撤销第 S 462 号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阿裕尼市议会(管理费和服务费) 1997 年章程 在行使《镇议会法》第 24(1) 条赋予的权力时,阿裕尼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章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1997 年阿裕尼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章程,并应被视为已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水利和服务费 2. 任何住宅或商业物业中每个单位的每个业主或租户以及新加坡在线法规发布于 1997 年 10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阿裕尼镇内的董事会应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向市议会支付附表中规定的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商品和服务税 3.(1) 附表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对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须支付该等管理及服务费。 (2) 附表第 7 至 17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不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对应支付此类管理和服务费的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并且除了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外,业主或租户还应承担并向镇议会支付因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的商品和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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