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议会(支付偿债基金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 1997 S 352/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镇议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费用)(修订)规则 1997 年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订 3 新规则 3 第 S 352 号城镇议会法案(第 329A 章) 城镇议会 ( 1997 年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费用(修订)规则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33(5) 和 5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7 年镇议会(偿付偿债基金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并应被视为已于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镇规则 2理事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费用)规则(R 2)进行修订,删除第一行中的“The”一词,代之以“遵守规则 3, the”。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8 月 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规则 3 豁免 3. 修订了市镇议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收费)规则,在规则 2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3. 本规则不适用于向市议会提供的补助金,以抵消家庭水费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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