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议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 2004 年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附表编号 S 119 城镇议会法案(第 329A 章) 城镇议会(最低数量2004 年偿债基金支付费用(修订)规则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33 条第 5 款和第 57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引述为 2004 年市镇议会(支付偿债基金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并于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 2 的删除和替代。 市镇议会的附表(最低收费) 2004 年 3 月 19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第二栏 1. 1 间至 3 间 2. 4 间至 5 间 4. 行政 5. HUDC 6. 阁楼 30% 的管理和服务费和补助金。 35% 的管理费和服务费以及补助金。水利和服务费的 35%。水利和服务费的 35%。水利和服务费的 35%。 3.多代35%的水利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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