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兼职雇员)条例 1996 S 421/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服务合同中指定的项目 4 休息日工作报酬 5 加班费 6 假期 7 年假 8 病假 9 产假 10 申请第 421 号法令第 421 号储蓄法第 91 章《1996 年就业(兼职雇员)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9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行使《就业法》第 66B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劳工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称为 1996 年就业(兼职雇员)条例,并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全职雇员是指根据其与雇主的服务合同要求每周工作不少于 30 小时的雇员;兼职雇员是指根据其与雇主的服务合同要求每周工作少于 30 小时的雇员;类似的全职雇员,就兼职雇员而言,是指由兼职雇员的雇主雇用来执行与兼职雇员类似的职责的全职雇员。 (2) 如果没有类似的全职员工,在计算本条例规定的任何权利时,应视为类似的全职员工: (a) 要求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4 小时; (b) 根据该法第 43(1) 条,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其持续服务期与兼职雇员相同; (c) 根据该法第 44(1) 条有权享受带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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