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 2 定义 3 资格条件 No. S 255 执行中在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法第 3(2) 条赋予的权力中,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并于 1996 年 6 月 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申请人是指根据行政共管公寓计划申请购买任何住房的任何人;核心家庭 指 1996 年 6 月 7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父母; (a) (b) (c) 丧偶、与其配偶合法分居或离婚的申请人,以及在其合法监护下的任何子女。资格条件 3. 任何满足以下条件的人,都有资格在最短占用期届满之前购买行政公寓计划下的住房: (a) 他是新加坡公民,或者,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与新加坡公民一起购买住房,他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并且住房的预期占用者中至少有一个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b) 他是核心家庭的一部分,该核心家庭将占据住房; (c) 构成核心家庭的所有人的月总收入不超过 10,000 人; (d) 他没有订立任何买卖行政共管式住宅计划下的任何住宅或任何公共住宅的协议; (e) 他满足或遵守开发商发出的购买住房申请中的条款和条件。...
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 1996 S 255/1996pdf预览版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资格)条例 1996 S 255/19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