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豁免)令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第三附表 No. S 254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法案(1996 年第 10 号法案) 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豁免) ) 1996 年命令 为行使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法第 14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称为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豁免) 1996 年命令,并将于 1996 年 6 月 7 日生效。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6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共住房是指任何住房由董事会开发和出售的,但地块描述的除外编于附表一;有关当局是指根据《规划法》第 3 节任命的主管当局。 232 或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3(1) 条任命的建筑事务监督。 29. 豁免 3. 部长特此豁免 (a) 该法案第 9(1)(b) 条的规定,任何购买行政公寓计划下的住房的购买者,其配偶已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获得,在最低占用期届满后,任何单位、房屋、建筑物或土地的任何所有权或任何产业或权益; (b) 根据法案第 5 (1)(a) 和 9(1)(b) 条,附表 2 所列人员; (c) 根据法案第 5(1)(b) 条,附表 3 所列人员; (d) 根据该法案第 5 (1)(a)、(b) 和 (d) 以及 9(1)(b) 条,任何获得开发商许可的执行共管公寓计划下的住房购买者在就行政共管公寓计划下的住房发出临时占用许可证之前,购买和占用公共住房的住房,该公共住房将向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购买; (e) 根据该法案第 13(1) 条,任何永久居民根据行政公寓计划与任何新加坡公民共同购买任何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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