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渔业(鱼类加工企业)(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2 No. S 11 渔业法(第 111 章) 渔业(鱼类加工企业)(修订)规则 1996 年行使第 7 节赋予的权力渔业法,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称为 1996 年渔业(鱼类加工设施)(修正)规则,并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生效。 2. 规则 7、8、 《渔业(鱼类加工企业)规则》(R 5)第 9、10 和 11 条已删除,并以下列规则和附表代替 颁发许可证 7.(1) 署长可在信纳鱼类加工申请人营业执照已符合第 6 条指明的条件,并在申请人缴付附表所指明的费用后,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不论是否有附加条件。 (2) 署长可酌情拒绝发出牌照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3) 署长可随时更改或撤销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的任何现有条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许可证或对其施加附加条件。 (4) 如果许可证附有条件,则被许可人应遵守这些条件。牌照的有效期 8. 牌照 (a) 可由署长酌情发出,为期一年或三年; (b) (c) 仅在其中规定的期限、地点和目的内有效;除非事先得到署长书面许可,否则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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