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药品(化妆品)(标签)条例 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化妆品信息的显示 4 成分列表 5 处罚第 S 270 号药品法(第 176 章) 药品(化妆品)( 1996 年标签)条例 为行使《药品法》第 44、45 和 46 条所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药品(化妆品)(标签) ) 1996 年条例,将于 1997 年 6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本条例中的化妆品与 1996 年药品(化妆品)(规范和禁止)令中的含义相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6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G.N. No. S 27296 香精是指用作化妆品成分的仅用于赋予产品味道的物质;香料是指用作化妆品成分的仅用于赋予产品气味的物质。化妆品信息的显示 3.(1) 化妆品的每个容器,或者当容器直接封装在包装中时,每个包装都应标有以下信息: (a) 化妆品名称或适当的化妆品的描述; (b) 按照第 4 条规定的成分清单; (c) 如果化妆品在新加坡制造或组装,制造商或负责组装化妆品的人员的名称和地址; (d) 如果化妆品是进口的,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e) 制造化妆品的人提供的批次参考,该批次是化妆品的一部分; (f) 使用中应遵守的任何特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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