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药品(化妆品)(许可)条例 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许可的标准规定 4 许可期限 5 费用 6 处罚 第一附表 产品许可证标准规定 第二附表 进口许可证标准规定或 A 制造商许可证 第三附表第 S 271 号药品法(第 176 章) 1996 年药品(化妆品)(许可)条例 为行使《药品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1996 年 6 月 14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法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6 年药品(化妆品)(许可)条例》,自 199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定义 2. 本条例中化妆品与药品(化妆品产品)具有相同含义。 ucts)(规范和禁止)令 1996。G.N. No. S 27296 许可证的标准规定 3. 根据该法案第二部分授予的许可证的标准规定应为产品许可证,规定见附表一;进口许可证或制造商许可证的规定见附表二。 4. 根据该法案第二部分授予的许可有效期为 3 年或许可当局可能确定的其他期限。 5.(1) 附表 3 中规定的费用应支付给许可当局,用于申请和授予许可以及许可的任何变更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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